(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俊荣与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荣,冯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王俊荣,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光,男,47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荣与被告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荣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