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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东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俊营审判员  张兆仲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