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付俊青与鹤壁市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小八角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青,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小八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61号原告付俊青,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房间。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小八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小八角村。本院受理原告付俊青与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小八角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行政确认一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