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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董某甲、董某乙、董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董某甲,董某乙,董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某银行与董某甲、董某乙、董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杨文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宇,男,46岁,回族,系该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生,男,48岁,汉族,系该银行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董某甲,男,52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子王旗。被告董某乙,男,47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子王旗。被告董丙,男,60岁,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子王旗。原告某银行诉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由审判员纪勇、张海军、人民陪审员孟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宏宇、李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总结。原告某银行诉称:2013年1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上述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偿还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之前,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3%,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双方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及时、适当履行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三借款人收领了原告方付给的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综上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依法判决。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上述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偿还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之前,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3%,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双方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2万元交付了上述三名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丙手中,每一名被告得到4万元,起初三被告都依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其中董某甲归还了借款本金0.03元,利息3168.26元。董某乙归还了借款本金0.03元,利息3178.27元,董丙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5元,利息3266.21元,可是六个月后三被告遂停止了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上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列被告都拖延不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原告出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实上列三被告曾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事实清楚。二、原告出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实三被告作为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每一成员对所有其他成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出示的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证实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董丙曾于2013年1月17日每人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上述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董某甲归还欠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39999.97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利息结算至给付之日,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董某乙归还欠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39999.97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利息结算至给付之日,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董丙归还欠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37999.95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率为准。利息结算至给付之日,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内履行完毕。上述三被告之间对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73元,由三被告各自承担1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勇审 判 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孟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