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松涛诉被上诉人张士伟、原审被告朱选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松涛,张士伟,朱选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松涛,男。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伟,男。原审被告朱选钦,男。上诉人朱松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士伟、原审被告朱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朱松涛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2月2日前预交上诉费。经审查核实,上诉人朱松涛至今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松涛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