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于瑞林与王青杰执行一案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赞皇县人民法院责 令 履 行 执 行 通 知 书(2015)赞执字第65号王青杰:你与于瑞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赞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赞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俊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返还于瑞林长城牌冀AAX7**汽车一辆。(2)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5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胜飞(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