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玉君与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君,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程玉君,男,1978年1月21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程玉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玉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