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军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琥珀路。法定代表人吴佰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卫军,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海。委托代理人邹军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军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天水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鲁智荣审 判 员 马永达人民陪审员 雷贵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