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都江堰市民鑫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52740.5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