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俊鹤与孙成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鹤,孙成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黄俊鹤。被告孙成委。原告黄俊鹤与被告孙成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鲁B×××××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常荣。本院认为,原告非鲁B×××××号车辆的车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