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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89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敏与寇利军、中国太平洋(集团)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89原告沈敏。被告寇利军。被告中国太平洋(集团)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敏与被告寇利军、中国太平洋(集团)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院认为:原告沈敏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沈敏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余款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