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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何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刘旭东,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何春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经查被告何春英与廖祥廉于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准予本案被告何春英与廖祥廉离婚。现被告何春英居住地不明确,也没有通讯信息。原告刘旭东起诉状提供被告何春英的住址是离婚前的住址。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发出通知书,责成原告刘旭东在2015年4月20日前补正被告何春英明确居住地,原告刘旭东不予以补正。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旭东诉被告何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旭乐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