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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国盘与孙华平、张盛国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国盘,孙华平,张盛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罗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石国盘。被申请人孙华平。被申请人张盛国,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力峰,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菲菲。申请人石国盘与被申请人孙华平、张盛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罗菲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张盛国所有的晋号捷达牌出租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现金和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盛国所有的晋AXXX**捷达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石海乐所有的晋AXXX**海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