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夏福与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福,王辉花,朱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夏福。委托代理人:蒋海潮,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治中,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花。被告:朱利平。原告王夏福与被告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王夏福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夏福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海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花、朱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夏福起诉称:被告王辉花、朱利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8日,被告王辉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同时约定如违约,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被告收取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同日,原告交付了借款350000元,被告王辉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8500元。原告王夏福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二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款合同、借条各一份,拟证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王辉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同时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的事实。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业务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已按约交付借款350000元的事实。4、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联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8500元的事实。被告王辉花、朱利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王辉花、朱利平。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至。本院认为,原告王夏福与被告王辉花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自借款日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辉花、朱利平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利平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花、朱利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夏福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34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434元,由被告王辉花、朱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