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戴威与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威,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戴威,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万和城购物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黄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博,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受理原告戴威与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威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戴威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