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青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青,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青,女,汉族,1954年5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大石街**栋*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凡,区长。委托代理人:孔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梁,女,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上诉人白青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青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青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白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