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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田少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田少民,苏益乐,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田少斌,虞永亮,应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87-1号申���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源进。被执行人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少民。被执行人田少民。被执行人苏益乐。被执行人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危红辉。被执行人田少斌。被执行人虞永亮。被执行人应小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田少民、苏益乐、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田少斌、虞永亮、应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有3067664.46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