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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孔某,女,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法定代理人孔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9493-3,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负责人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