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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周洽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洽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二楼。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洽锋,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洽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宗军审 判 员  周佐林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