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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与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组织机构代码L0233216-7。负责人:丁振宜,该门市部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86562-7。法定代表人:陆松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诉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太和县中原装饰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