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33号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汪长志,董事长。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曙,总经理。被告:刘光曙,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青,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芮廼云,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银行账户存款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廼云银行账户存款1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