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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建平、刘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建平,刘艳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君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文,男,系该行经理。被告李建平,男。被告刘艳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建平、刘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在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