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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留昌、李桂兰等与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昌,李桂兰,高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赵留昌。原告:李桂兰。被告:高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留昌、李桂兰与被告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留昌、李桂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留昌、李桂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留昌、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赵留昌、李桂兰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