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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功岩与刘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功岩,刘兴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赵功岩。委托代理人:李营,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功岩诉被告刘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功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功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功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鲍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