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海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海,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李清海,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系原告李清海之子。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张守仁,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海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