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爱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芳,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赵爱芳。被执行人孙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祥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一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