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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宁一与闫润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一,闫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宁一,男,51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闫润琴,女,55岁,汉族,现住民建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润琴在工行集宁区支行的工资收入161537元。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