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宁一与闫润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一,闫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宁一,男,51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闫润琴,女,55岁,汉族,现住民建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润琴在工行集宁区支行的工资收入161537元。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