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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秦念菊与徐凤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念菊,徐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秦念菊。被执行人徐凤英。申请执行人秦念菊���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121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