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建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39号罪犯张建杰,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被告人崔世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7)廊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崔世强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