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4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仁怀市(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珍旋,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林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辩护人陈珍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祁某酒后驾驶1辆悬挂粤SAXX**临时车牌的小型客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卢屋村14号路首屋尔金属工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5mg/100ml。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祁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祁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等意见,请求对被告人祁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祁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祁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祁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祁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9日,扣减9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柱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