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义执字第0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怡与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10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怡,男,1962年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栖霞路宝泰幸福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9272676--8。法定代表人杨志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52×××6460525127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493.00元至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兴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4×××3592000836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洪审 判 员 王安才代理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