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秦刑初字第001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牛建,系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曹雪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永仁,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自诉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芳妮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