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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秦刑初字第001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牛建,系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曹雪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永仁,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诉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自诉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芳妮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