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佘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655号罪犯佘尧,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海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佘尧赔偿被害人何武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4851.8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佘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佘尧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2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累计扣3分(2014年8月2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11月4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74851.83元已履行人民币6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佘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