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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岳松梅诉被告顾占辉、李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松梅,顾占辉,李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616—1号原告岳松梅,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顾占辉,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红敏,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松梅诉被告顾占辉、李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占辉、李红敏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顾占辉、李红敏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松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顾占辉、李红敏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顾占辉、李红敏价值40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岳松梅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钧州路东段南侧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字第003018379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