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环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乔扣大与吕进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扣大,吕进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环民初字第1号原告乔扣大。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进生。委托代理人管光绪,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扣大诉被告吕进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扣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