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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周永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50-2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南宁泰富大厦。负责人李灿前。被申请人周永召。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周永锋、周永召、刘逢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周永召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永召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唐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