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建祥诉苏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祥,苏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建祥,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之俊,男,汉族,生于1943年1月,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苏学勇,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建祥诉被告苏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建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