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何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何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78号原告(反诉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辉、陶燕(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何某。被告李某。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何东峰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抚养一女李某。何东峰于2013年4月13日去世。其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其个人养老金账户尚有资金。各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患病,目前没有辨别和自理能力,其家属詹大昌已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案为继承纠纷,王某为继承人之一,现不能确定被告王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喻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