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欣海与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欣海,李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于欣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欣海与被告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欣海于2015年5月29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欣海撤回起诉。原告于欣海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欣海负担。审 判 长 盛 磊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