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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欣海与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欣海,李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16号原告于欣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欣海与被告李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欣海于2015年5月29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欣海撤回起诉。原告于欣海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欣海负担。审 判 长  盛 磊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