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朝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28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朝阳,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沈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李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朝阳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朝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朝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二里岗南街北2号楼1单元16层1609号(门牌号1602)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