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丁元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元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63号罪犯丁元粉,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黑林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元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9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以(2008)黑刑二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07)黑林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黑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元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丁元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丁元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元粉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元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丁元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元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