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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毛龙泉与陈康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龙泉,陈康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龙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康仁。再审申请人毛龙泉因与被申请人陈康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扬民终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毛龙泉申请再审称:暂付款13万元是向陈康仁购买合同的钱,其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有陈康仁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这笔款项应当返还。13万元收条原件在陈康仁处,在陈康仁收到13万元暂付款的5天后被开发商从我处强行收走。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毛龙泉与被申请人陈康仁之间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与案外人扬州金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毛龙泉主张被申请人陈康仁返还的是合同权利转让款13万元。本案焦点是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有无损害他人利益。从案件事实看,再审申请人毛龙泉先向被申请人陈康仁支付合同权利转让款13万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受让合同权利后,向案外人扬州金鹤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毛龙泉向被申请人陈康仁主张返还合同权利转让款13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毛龙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