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商利粉诉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宽朋、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640-1号原告:商利粉,女,1978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宽朋,男,1972年7月29日生。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建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俊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粉诉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宽朋、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利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商利粉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贾艳鹤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