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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商利粉诉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宽朋、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640-1号原告:商利粉,女,1978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宽朋,男,1972年7月29日生。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建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俊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粉诉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宽朋、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利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9元,由原告商利粉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贾艳鹤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