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陈学治、邢常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陈学治,邢常娟,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平,行长。被告陈学治,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邢常娟,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欧国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陈学治、被告邢常娟、被告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747557.98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原告愿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学治、被告邢常娟、被告正荣(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7557.98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