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甲拉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拉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拉某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昭检刑诉字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宋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甲拉某某在美姑县拉马乡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120元的海洛因,伺机贩卖。次日16时30分,被告人甲拉某某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曲比某某(另案处理)贩卖100元的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甲拉某某右裤包内查获贩卖毒品所得赃款150元,从曲比某某手中查获刚从被告人甲拉某某处购买来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0.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赃款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证人曲比某某证词,被告人甲拉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甲拉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甲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甲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阿比马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