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爱妹与陈端芳、孙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妹,陈端芳,孙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林爱妹,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端芳,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孙美妹,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爱妹与被执行人陈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端芳应归还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5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端芳的财产正在处理中。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