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文某新与黎某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新,黎某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新被执行人:黎某用本院在执行文某新申请执行黎某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某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黎某用一次性向文家新返还5126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新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