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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文某新与黎某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新,黎某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新被执行人:黎某用本院在执行文某新申请执行黎某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某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黎某用一次性向文家新返还5126元,申请执行人文某新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