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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加凤海、李先荣与张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凤海,李先荣,张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加凤海,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先荣,女,193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秀龙,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凤海、李先荣诉被告张秀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加凤海、李先荣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凤海、李先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凤海、李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加凤海、李先荣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宵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