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跃峰与董璞、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跃峰,董璞,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王威,张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799号原告杜跃峰,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鼎路**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85********。被告董璞。被告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政府院内商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威。被告王威。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跃峰诉被告董璞、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王威、张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跃峰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