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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XX、邱蓓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邱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行长。原审被告邱蓓。上诉人XX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XX、邱蓓的住所地分别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和黄岛区,本案应由市南区或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邱蓓在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均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授信人和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授信人和贷款人为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